林业局审批事项指南-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审批事项名称: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278号令)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办理程序:
1、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后,由林业勘测设计部门作出相关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计算的数额到指定银行预先交纳植被恢复费;
3、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将预先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汇款单(回执)交给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 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六、受理电话:
42345785
七、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八、申请条件:无
九、申请材料:无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