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审批事项指南-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品、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
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品、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单位介绍信
4.经营方案或有关活动方案
5.有关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林业局环城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当日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3、由区环城森林公园管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由市林业政主管部门审批办安排所在区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4、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核手续;
5、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向申请人下达审核同意通知书。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受理电话:
42345785
八、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九、申办条件:无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