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审批事项指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上报
一、审批事项名称: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上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请材料:
1、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原件5份)(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原件5份、盖章)(有林木的要提出伐除林木申请);
3、项目批准文件(1份原件、4份复印件、盖章);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盖章);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原件5份);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原件5份、盖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5份)(市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8、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5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进行受理审查;
2、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3、区林业局指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现场勘察报告及结论;
4、报主管领导审批;
5、准予许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由区林业主管部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报送审查材料。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七、受理电话:
42883243
八、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九、申办条件:无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