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审批事项指南-育林基金的征收
一、审批事项名称:
育林基金的征收
二、法律法规依据:
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3号)
2、《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三、办理程序:
1、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确定的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育林基金;
2、县区林业局按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组织征收;
3、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等单位和林农按照木材销售额向县区林业局交纳育林基金;
4、县区林业局以育林基金交纳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育林基金基数按比例实施分成,并自留和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5、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自留给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场并上缴上级财政主管部门;
6、市级财政部门按县区财政按比例上缴的育林基金分成款,拔给市林业主管部门并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7、市林业局每年检查对县区林业局及林场征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育林基金征收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四、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 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征收;
2、集体林、联营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15%征收。
六、受理电话:
42345785
七、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八、申办条件:无
九、申办材料:无
十、地址: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