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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08-28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的平政发〔2013〕12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于4月15日前报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本溪市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临区地震波及我区造成的破坏)时,地震应急规模和领导程序为:

1.发生5.0级以下地震造成一般破坏时,由区政府直接领导,统一组织进行抢救;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大于5.0级(含5.0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时,启动《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抢险救灾;区各单位应紧急动员,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应急阶段,应急期结束,本预案即实施完毕。

第四条 本预案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五条 地震应急必须建立在做好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大震、夜震、突发震,贯彻平震结合、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本着主动报告,主动支援的原则,积极参加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我区境内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经区政府批准,在健全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基础上(成员单位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本预案付诸实施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常务副区长,区分管地震工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武装部部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军事科科长,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城管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等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及震情,全面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对重大救灾问题做出决策;宣布灾害进入震后应急期;向新闻部门发布消息;负责向市政府汇报震情、灾情,请求支援。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组织、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代行办公室职责。主要职责:负责收集震情、灾情、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防震减灾措施落实和建筑物、构筑物加固及抗震救灾物资准备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抢险救灾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和对全区人民进行地震知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指挥长由区长担任,秘书长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区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现场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采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机构:

1.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卫生局、区属各医院、区防疫站、区妇幼保健站。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护及防疫队伍,采购、储备抢救及防免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救护车辆进入灾区抢救医治伤病员,控制灾情发生、发展,组织转运伤病员到灾区以外医院治疗。

2.物资调运组

组长由区城建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经信局、区建发局、区农发局、区教育局、区服务业局。主要职能: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运、调拨以及市内外救援物资接收、储运、分配等管理工作。

3.抢险物资发放组                           

    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总工会、平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站前分局、区人防办、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吃、穿、住问题,协助医疗救护组组织伤员抢救治疗和转移,制定救济标准,组织发放救灾款、物。

4.抢险救灾组                               

组长由区武装部部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平山公安分局防检科。主要职责:负责建筑物抗震加固,排出险情、抢救伤员,与市地震局联络抢救生命线工程和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及交通等组织指挥工作。

5.通讯联络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单位为区文广局、区人防办。主要职责:确保与市政府、灾区和重灾单位通讯联络,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抢修通讯线路,恢复通讯。

6.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区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社会宣传室、区委宣传部网络宣传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和防震、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安定民心,组织动员社会开展捐助活动。

7.治安保卫组

组长由区政法委书记担任,组员单位为平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平山交警大队、区内各公安派出所。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物品保卫,打击震后出现的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震情联络组

组长由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与市地震局密切联系,传达市局预报强余震情,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开展震区地震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评估重建等工作。

9.财务管理组

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主要职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省、市下拨的和兄弟单位援助的救灾经费;设立区地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使用,向省、市申请救灾经费。

10.生产自救组

组长由区发改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农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建发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指导重点厂矿企业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大小型厂矿企业和农村开展生产自救。

11.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由区审计局局长担任,组员单位为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建发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害评估组要立即赴地震灾害现场,在短时间内估算出地震造成的损失,上报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区政府提供抗震救灾决策,为制定重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逐级上报地震现场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地震灾情事件及响应分级

第十条 Ⅰ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5-6.5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M6.6-7.0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M7.0级以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4.5-4.9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地震灾害事件

           M3.0-4.4级强有感及社会影响地震事件。

           第四章  震情、灾害报告与决策

第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震情、灾情:在震后40分钟内(夜间延长至1小时40分钟),向市地震局了解震情和简要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报告灾情。

报告内容: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及受灾范围和受灾程度。

震中所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在震后40分钟内(夜间延长至1小时40分钟)向区委、区政府、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报告受灾情况。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第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召开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参加的区长紧急办公会议,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听取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震情的详细汇报,动员、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包括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秩序、安全保卫等。

2. 区长紧急办公会议确定指派一名副区长带队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3.请求驻军和邻区支援抗震救灾。

4.签发《致灾区人民慰问电》和《告全区人民公开信》。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应急值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及时处理以下事项:

1.根据地震参数、受灾情况和长途电话、供电线路中断范围,在行政区划图上圈出受灾范围。

2.收集受灾地区人员伤亡和建筑物及各种设施破坏情况,督促检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反映灾区要求。

3.要尽快了解灾区地震影响和破坏情况,震后40分钟内(夜间延长至1小时40分钟)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要与军区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及抢险救灾的简要情况。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协助区长组织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5.区政府应急办公室主要负责搜集灾情,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监视震情。

第十四条 尽快圈定受灾范围,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第五章  抢险救灾

第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首要任务是抢救受灾群众的任务,尽快把掩埋在废墟中的群众抢救出来,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去。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要坚持突出重点快速反应原则。各单位要有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决不允许殆误战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安排好病房,腾出病房,准备接受抢救伤员,及时派出医疗急救和防疫队伍,确保伤病员救治和防止瘟疫发生蔓延。

2.生活安置组及时征集运送灾民生活必需品,配合各单位建立临时避灾据点、场地,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灾民。

3.物资调运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车辆,保证物资和灾民生活用品的调运和供应,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保卫重要设施和目标,保证抗震救灾顺利进行。

    5.由区城建局牵头,协调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和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会同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专家,详细考察灾区损失情况,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6.各单位除坚决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动外,还要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抢险救灾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强烈地震发生后,受灾地区各部门要处理好如下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有毒液(气)体的泄露;

2.火灾;

    3.大坝河堤损坏可能发生的水灾;

4.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发生的燃烧或爆炸;

5.震后大雨、暴雨可能引发的泥石流、滑坡、塌陷、崩塌等;

6.公路、铁路、桥梁的破坏,行进中的列车可能产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往往会出现恐慌外逃、传播谣言、偷盗、抢劫等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灾区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群众思想情绪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不顾群众安危和国家集体财产损失而撤离职守的值班人员要严肃处理,对趁火打劫、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严厉措施,及时进行坚决打击。

第六章  临震应急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起止时间),延长期结束后仍未发生地震时,应宣布撤消临震预报。

第二十条 地震应急期,预报区各单位的应急工作:

    1.区抗震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加强与市地震局联络,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变化,宣传地震知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排除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预报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选好避震地点、撤离线路,对居民提出避震撤离劝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4.预报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突破口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采取必要措施。

5.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对临震应急准备(车辆、物资、通讯装备、食品和人员调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灾区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质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由地震造成的污染物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在应急工作结束3周内,向市地震局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制定原则,措施和标准,适应于一般地区,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报送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震应急工作执行《地震应急条例》中有关奖励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平政发〔2006〕52号文件《关于印发(平山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平山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平山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俊波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正涛  区政法委书记

邱静明  区委宣传部部长

姜  静  区政府副区长

王家莹  区政府副区长

宋联合  区武装部部长

成  员:宋  权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朴文军  区科技局局长

        王  振  区发改局局长

        王  健  区财政局局长

        张绍君  区人社局局长

        张  胜  区民政局局长

        郑  义  区城建局局长

        林章太  区卫生局局长

        张  扬  区教育局局长

        季  峰  区农发局局长

        聂从容  区司法局局长

            马金锋  区环保局局长

        王春博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胡立友  区文广局局长

        魏喜春  区监察局局长

        迟金波  区总工会副主席

        汪丽华  区妇联主席

        张振宇  区审计局局长

        王晓东  区统计局局长

        韦  国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学义  区人防办主任

        毕崇峰  区建发局局长

        潘大成  区服务业局局长

蒋  富  平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夏永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站前分局局长

江  舟  区发改局副局长(主持经信局工作)

        李维伟  区交通局副局长

张  俭  桥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晴  北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忠仁  千金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力平  南地街道办事处主任

来永宾  工人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德林  站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岩  崔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晓辉  东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放  平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以上各成员今后工作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履行该项工作职责,不另行通知。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