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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1-23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平政办发〔2011〕23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相关单位(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53号)的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无序破坏森林植被、随意损坏林木案件的发生,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精密部署,全面清查,严厉打击,切实有效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我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着查处从狠、打击从重、管理从严的原则,运用必要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全区范围内违法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不批也占、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批甲占乙等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用地、严格管理。重点打击毁坏植被开矿建厂、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和林地开发利用秩序,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25日至5月31日)。各涉林办事处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摸底排查,并将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摸底调查情况汇总,报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办公室成立工作组,由林业局林政股、生态办、森林公安、办事处林业站、村、护林员组成,负责确定重点打击和整治地区。摸底调查以村为单位,对有林业征占地手续的企业全面核查,核查内容为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没有林业征占地手续的林业部门要联系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对该企业进行关停。

(二)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涉林办事处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密切配合工作组,集中力量,严肃认真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重点地区(北台、兴安地区)要严查。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无任何手续的违法乱占林地工程项目应及时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该关停取缔的一定要限期关停和取缔,并做好关停、取缔后的植被恢复工作;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经过处罚后,经区政府确认,确须保留的,经市林业局预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补办征占林地手续;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主体的,由区政府确认,市林业局同意后,做出案件办结结论,并由所在办事处组织恢复植被。对典型案件,要在今年8月份集中参加全市公判大会。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涉林办事处、林业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认真查找问题,查缺补漏,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排查征占用林地项目,在近年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新发生的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彻底排查,查清合法的和违法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数量和征占用林地情况,并登记造册。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的,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其它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毁坏的,以及对取得了征占用林地手续但存在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未批先占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对毁坏林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的,超出林业行政执法权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向森林公安机关做案件移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过程中,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谋取私利,将被占林地上的树木伐倒,一律按盗伐、滥伐林木进行处罚;为营利性生产、作业,故意将生长中的树木折断、掩埋、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已遭到他人破坏的林地内继续开采矿藏、采石、挖沙及其它项目建设,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按破坏和非法侵占林地的原状面积予以处罚。

(五)对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以及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非法行为提供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同时依法收回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建立管护区域实名制度。林业局要细化护林员和监管员责任,对现有矿山、石场或选厂(包括有私挖乱采现象)等区域要绘制管护区域图,安排专人看护。对于监管不利,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不及时报案的,一经查实,要处罚或撤销护林员职务。各涉林办事处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要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占地面积、占地地点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到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办事处要将已经施工建设的涉林企业名单上报到办公室,由工作组对照名单,对各涉林企业进行排查,填写调查表(调查表随文件下发)。

(二)启动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联动制度。要健全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各部门中要设立联系人通讯录,保持联系人通讯畅通,发现案件及时联系,保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便于及时处理。各涉林办事处要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办公室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实施打击;要严肃查处护林员失职情况;要督促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立即予以封停。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及时与林业部门取得联系,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办理环保、安监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的信息或案件,要及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现场处置,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占林地、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审查,对触犯刑律的,及时批捕和起诉;法院要及时审理、判决;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划拨专门行动资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建立举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及时举报并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护林员和群众,经查实后,由所在涉林办事处或区林业部门给予100—200元/每件次的现金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护林员,经查实后,坚决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开矿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监察局严厉查处,并严肃追究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暗中保护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执行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前置和联合审批制度。经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批准后,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方可对矿山企业予以审核登记;矿山企业在取得林业用地征占许可证后,公安、电力部门方予以核发火工材料、供应电力资源。对缺少征占林地许可前置审批环节的企业,坚决不许其开工生产,同时按照“谁审批、谁同意,追究谁”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实行征占用林地计划申请制度。具备主体矿山的企业,在每年10月前,按照发展和生产需要,向区林业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需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点等情况,区林业局根据申请,对其所需占用林地实地情况进行调查,确实符合征占用条件的,依法办理手续,否则,视为未征先占、非法侵占林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震慑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取得的工作成果,对其中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和查处阻力大、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曝光,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宣传、法制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林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林业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信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的群众来人来访工作,进行耐心细致地政策疏导和法律宣传,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稳定。

附件:

1.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附件1

平山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庆伟 代区长

副组长:詹克光 区人大副主任

高  飞 副区长

        王家莹 副区长、平山公安分局局长

        杨继忠 区政协副主席

        闫  铁 北台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王世臣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姜  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喜春 区监察局局长

金天华 区林业水利局副局长(负责林业工作)

张  洪 区环保局局长

马忠仁 区安监局局长

周德宣 区信访局局长

            崔学琴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  健 区财政局副局长

蒋  富 平山工商分局局长

孟凡强 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苏海涛 平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连志 平山国税分局副局长

            谭国栋 平山地税分局副局长

梁传伟 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分局副局长

孔嘉彬 平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荀经纬 市森林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教导员

            高福成 北台办事处主任

            李  军 千金办事处主任

            来永宾 工人办事处主任

张  俭 桥头办事处副主任(主持行政工作)

汤执利 矿柱林彩屯林场场长

            苑凤夫 桥头林场副场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金天华(兼),副主任荀经纬(森林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教导员)。举报电话:2883243、3586554。

                      

主题词:林业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共印80份)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