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1〕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编制
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本应办发﹝201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案编制和修订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部门)实际,在认真分析研判以往突发事件对应工作、典型案例、预案演练的基础上,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逐步深入的实际,完善预案的编制和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二、预案编制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系统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互相衔接、有机结合、形成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是实用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必须具体、规范,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由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准确有效的程序和依据,确保启得动、用得上;三是针对性。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突发事件的特点,特别是当前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突发问题和薄弱环节加以修订和完善,而不是简单照抄照搬上级预案;四是应急性。各类各级应急预案的指挥体系、处置程序等要体现快速、便捷、高效,突出“快”和“急”。
三、预案编制和修订的具体要求
原则上从预案发布之日起,满三年的都要进行修订,虽未超过三年,但其内容与《突发事件对应法》规定不一致,机构、职能发生了变化,或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运行不畅和经预案演练检验,存在内容不完善等问题的预案也都要进行修订。在编制和修订工作开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现有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筛查和甄别,列出编制和修订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一)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总体应急预案。各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参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结合各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主要对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内容)、应急机构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等内容)、突发事件对应运行机制(包括预测预警、预案启动和终止等内容)、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基本响应、应急结束)、善后处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调查评估等)、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信息共享和处理、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应急保障体系(包括表明之间的协作关系、保障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动机制、各办事处和各单位(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等内容)等进行修订的完善。
2、专项应急预案。各办事处、各单位(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各办事处、各单位(部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内进行编制和修订。由于该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灾害一般范围比较大、灾情比较重、涉及人口比较多,产生次生和衍生灾害的几率比较高,因此,要突出抓好自身结构和内容的修订,重点解决应急预案结构不完整、内容涵盖不全面、职能部门职责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健全和职能交叉等问题,尤其是要理顺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关系,使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上下衔接、相对统一。在具体工作中,主要针对防洪、防汛、防震减灾等自然灾害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对于公众突发事件的预案,要做到预案完善、迅速解决、稳妥善后。
(二)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的要求
1、不论是编制总体应急预案还是专项应急预案,都要始终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
2、编制应急预案必须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表述能够做到的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立足超前性、预见性和预案编制的完整性。
4、语言要通俗、规范、易懂,专业术语要准确、格式要正确。
5、适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保持预案的有效、实用。
(三)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办事处编制和修订,并上报区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突出相关职能工作编制和修订,并上报区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负责编制、修订并上报区政府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开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在10月30日之前将编制和修订的目录上交到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韦国
联系电话:2883081
E-mail:psqyjb@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共印30份)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