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政府采购信誉,根据《本溪市政府采购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需要,已确定、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区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平山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去采购控购办公室是我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具体履行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区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办理本级政府的政府采购业务。
各镇应当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执行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我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为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实行统一采购。
(一) 货物类政府采购。凡单位价值在3千元(含3千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3千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 工程类政府采购。总投资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三) 服务类政府采购。经费预算在1千元(含1千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及会议、印刷、公务用车维修(不受金额限制)等服务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时,填报《平山区政府采购审批表》(附表一),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然后转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和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一条 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在采购启动前直接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各单位的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由各单位在采购启动前直接拨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三条 属于其他资金的,按其各自来源渠道,在采购启动前直接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报来的拨款申请及发票或收据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款。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余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用财政差额补助、单位部分自筹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资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财政补助、单位自筹资金所占比例份额进行划分,属财政资金节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属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直接返还给单位,并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用途使用;用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资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原渠道返还,并按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各单位填写《平山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状况反馈表》(附表二)报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局同时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年向执行政府采购的单位布置政府采购决算,各有关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前将《平山区政府采购资金决算编制表》(附加三)填制后,报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负责汇总。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纪委、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定期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
(四)检查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方式;
(五)检查供应商的资格;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不进行的或者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除对违纪单位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对违纪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采购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与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