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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药品监督管理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26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2017年以来,在区局领导的指导下,按照区局总体工作思路和药品监督管理科工作要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安全为中心,加强区局药品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全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药品科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1、加强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管理

药品科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日常巡查作为常态化监管重要措施,结合药品流通和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全年全覆盖、无遗漏。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药店、诊所以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械购进渠道、强化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提升药品陈列储存管理水平。

 2、开展药品类专项检查

一是立即暂停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专项整治。根据市食药局稽查处转发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暂停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区局按照文件要求,于1月24日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全面开展检查和排查工作。一经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将依法责令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追查涉案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对违法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区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8人次,执法车辆6辆次,检查医疗机构21家,药品经营单位79家。未发现有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

二是依法调查假冒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拉米夫定片的专项检查。根据市食药局《转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关于依法调查假冒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拉米夫定片的通知的函》,区局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有效。第一,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处方药销售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严控处方药销售过程,防止假冒药混入。第二,加强辖区内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力争切断不法分子的药品销售渠道。区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3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92家,未发现有假冒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拉米夫定片。

三是对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广告严重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专项整治。根据市食药局《转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广告严重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转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广告严重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区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我区辖区内对涉及的广告严重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切实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从5月8日至5月26日对辖区内114家药店进行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27人次,未发现有销售文件中提及的违规药品及医疗器械。

四是持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药店诊所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药店诊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局从4月中旬开始对北台药店诊所进行专项整治。首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整治方案。其次,展开企业自查阶段。区局监督北台所辖区内药店诊所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整治内容主要包括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强化药品陈列储存环节的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截至目前辖区12家药店、5家诊所已开展自查。与此同时,制定下一阶段检查计划。

3、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符合法规的要求,按照市食药局《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的通知》,区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针对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一)经营环节:检查资质、仓库管理、质量追溯、售后管理(二)使用环节:机构与制度、采购与验收、贮存管理、使用管理、不良事件监测。截至目前,区局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共检查一级医疗机构2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家,其中1家一级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二是开展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经营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根据市食药局医疗器械处《关于开展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专项检查的通知》(本食药监械监(2017)1号),区局结合实际情况,3月20日至4月6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角膜塑形镜专项检查。此次重点检查了:一是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经营无注册证产品的情况;二是经营角膜塑形镜的说明书、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是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四是从事角膜塑形镜经营的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角膜塑形镜是否在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258号)规定的医疗机构内验配。是否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区局共检查眼镜经营单位24家,医疗机构1家,出动执法人员16人次。未发现有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进口代理商和开展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配制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