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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发〔2008〕7号--关于王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来源: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6-21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平人发〔2008〕7号
 
关于王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任命:
  王飞同志为平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于昕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路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赵丽梓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职务。
 
 
20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