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人发〔2008〕7号--关于王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平人发〔2008〕7号
关于王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王飞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任命:
王飞同志为平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于昕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路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赵丽梓同志的平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职务。
2008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