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平山区人民政府掌握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平山区人民政府编制了《平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平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山区政府门户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平山区信息查询中心(区档案局)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查询中心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三种公开形式。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平山区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平山区档案局)、平山区政府办公室。
受理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参见依申请公开栏目。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信息有权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以在本溪政务网(www.benxi.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 对属于受理机构的政府信息,由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 对不属于受理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分类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受理机构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依法不属于本机构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监督电话:42883059平山区政府办公室);42883200(平山区政府督查中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