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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平政办发〔201431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平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
 
本溪市平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 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 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平山区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本溪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卫生局、区服务业委、区综合执法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大气重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2)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5)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大气污染的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3)组织专家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溪市平山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体系建设;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职责
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传达的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时,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
2.3.2
预警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3
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施工源控制组:由区城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理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以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4
医疗防护组
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响应。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空气质量检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区经济发展规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按计划保障应急资金的使用。
区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落实对各类工地的停工要求。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区服务业委:负责成品油管理,加强加油、加气站装卸油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大气污染源重点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止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级):当预测连续三天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天气时;
橙色预警(级):当预测连续三天以上发生严重污染(300)天气时;
红色预警(级):当预测一天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AQI≥500)天气时。
3.2
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政府统一发布预警,并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备案。
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级、级、级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调整、解除和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别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级)时,启动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后,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4.3.1 Ⅲ
级响应措施
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市政府按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小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城市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染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3.2 Ⅱ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市政府按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3.3 Ⅰ
级应急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天气等新能源车辆部受限行限制;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4
影响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检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5.1
调查与评估
发生大气污染后,由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5.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机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理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规定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本预案每3年修订1次。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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