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山区青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11〕67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青山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林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山区青山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平山区青山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和《本溪市青山工程实施方案》(本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林地保护工作,明确实施青山保护工程的责任和任务,加强我区青山保护工程的修复与治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闭坑矿山体修复、生产矿山体修复、“小开荒”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禁牧及封山育林、公路破坏山体生态治理、铁路破坏山体治理及墓地坟地生态治理、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城市山体生态保护和治理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治理政策,严格落实闭坑矿山体修复、生产矿山体修复、“小开荒”还林、超破耕地还林、封山禁牧及封山育林、公路破坏山体生态治理、铁路破坏山体治理及墓地坟地生态治理、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城市山体生态保护和治理责任,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青山保护工程的自觉性,促进我区林业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
3、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
4、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他以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
5、坚持科学创新,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及其他以破坏山体生态治理水平,降低治理成本。
6、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监督、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
7、坚持鼓励先进,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措施。
8、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森林公安、国土监察、环保监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9、明确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交通、民政、城建等部门青山工程恢复的责任。
二、主要目标
经过5—10年的努力,全区60余处林地内矿山基本实现植被恢复,通过“小开荒”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禁牧及封山育林、公路破坏山体生态治理、铁路破坏山体治理及墓地坟地生态治理、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城市山体生态保护和治理,从而使我区发展园区工业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平衡,从根本上改善我区的生态环境。
到2015年,完成70%矿山植被恢复任务,“小开荒”和超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工程封育围栏达到100公里,公路破坏山体生态治理、铁路破坏山体治理及墓地坟地生态治理、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城市山体生态保护和治理按照交通、铁路、民政、水利、城建各部门计划全部完成。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5%,有林地面积达到9500公顷,林木蓄积量达到56万立方米。
三、保护与治理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关停部分矿山。对我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严重的排土场、翻渣场、小白灰厂、小砂厂、铁矿、采石厂等要限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按照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制定关停标准,编制关停规划,明确关停时限,督促抓好落实。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监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
(二)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全区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结合《平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青山保护规划,对全区林地进行系统等级评价,划定为四个保护等级:一级保护管理区主要是“本溪市平山区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小区”的核心区;台沟村国防林。分别分布在平山区千金办事处兴安村白石小组和平山区桥头办事处台沟村小台沟北坡。总面积462.4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4%。具体保护管理措施:由于生态位置特殊性,实施全面封育,禁止一切征占用林地行为,禁止一切采伐经营活动。二级保护管理区主要为本溪市平顶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平顶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主要分布在平山区城区范围内,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主要分布在北台办事处富家村阿家岭隧道出口溪辽公路两侧和桥头办事处北大山细河右侧,总面积407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4%。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三级林地保护管理区域为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等重点商品林地,该区域分布于平山区桥头办事处河东村、尚家村、岭下村、桥头村北台村富家村、宁家。总面积为4754.8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45%。具体管理措施为: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四级保护管理区内全为一般商品林地,主要分配在桥头办事处台沟村、房身村、兴隆村和北台办事处北台村、河北村、千金办事处千金村、以及彩屯林场、桥头林场等其它有林单位。总面积为4850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46%。具体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改变用途,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此项工作由区青山办牵头组织,各办事处、村落实、操作、实施。
(三)遏制违法开矿采矿。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采矿项目审批,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在一、二级保护林地内办理新采矿权。对不缴纳治理保证金、不按规定恢复矿山生态的不予年检,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在林地(有林地、无林地)内采矿的,拍卖采矿权之前须上报区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积极组织开展矿山生态治理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全区林地内矿山进行摸底调查(包括已废弃的、有合法手续正在开采的、无手续私挖乱采的),编制《全区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督促抓好植被恢复。
区青山办要按规划分解任务,无主矿山的治理由矿山所在办事处具体负责,同时组织督促权属清楚的矿山矿主开展植被恢复。
(五)“小开荒”和超坡地退耕还林工作。坚持“谁开垦、谁还林,谁受益”的原则,已有的“小开荒”要在两年内、超坡地要在三年内退耕还林。开垦者完成还林后,明确林权,开垦者享有林权。对不还林的集体或个人,视情节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项工作由区青山办牵头、区农发局等部门配合,区青山局、各办事处、村组织实施。
(六)加强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工作。平山区市近郊区实施全面封山育林,计划5年内实施工程围栏100公里。
此项工作由区青山办牵头、区动检局配合,区青山局组织实施。
(七)加大对公路、墓地坟地、水利工程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
将因修公路、水利设施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已经建造墓地坟地所占用的林地也是重点治理范围,要在2015年前完成修复任务。
此项工作由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治理规划及组织实施,区青山办检查验收后向区青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八)依法管理城市山体。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禁止对城区山体乱占乱采乱挖,在城区内开矿采掘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破坏的山体,要编制生态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尽快恢复植被。
此项工作由区城建局制定恢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区青山办检查验收后向区青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九)加大大型矿山治理力度。本钢、北钢大型矿山要严格管理,承担治理责任,制定恢复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投入治理资金,加大恢复力度。特别是北钢,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开矿企业或个人,利用北钢的废弃渣场反复筛选,对北台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要狠抓源头,对破坏环境严重的地方,例如关家西沟,北台沟等地区设立警务室,防止不法人员偷选、盗采。同时,集中力量对废旧矿体整治恢复,从源头上堵住了非法开矿企业或个人的偷选、盗采行为和乱排乱放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区青山办牵头,本钢、北钢具体组织实施。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0月-2011年11月)。主要任务是成立区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青山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基础条件。
(二)规划编制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2月)。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区林业局组织编制《平山区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区国土资源、水务、交通、民政、城建、本钢、北钢等部门分别编制各部门生态治理规划及2012年矿山、水利设施、公路创面、坟地墓地、城周山、本钢北钢生态治理计划,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区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治理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015年5月)。主要任务是分类对需要治理恢复的矿山及各类项目进行集中治理。区政府确定北台办事处为青山工程示范地区,2012年以溪辽公路兴安至北台段两侧为重点治理区域。在2011年12底前制定方案,落实具体工程措施,报区青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今冬明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总结检查各类矿山治理及生态恢复情况,查找相关问题,确定整改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生态恢复质量。
五、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区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和超坡地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区青山局;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交通局;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坟地墓地治理主体是民政局、城周山恢复和治理主体是城建局。
2、区政府要设立青山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除了每年向省、市等相关部门争取资金外,区政府每年安排青山恢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区政府成立青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编办、经信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民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动检局、桥头办、北台办、千金办,并成立青山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兼任。区各成员部门负责研究编制相关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工程的实施。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区长主要负责全面工作,副区长负责青山工程的组织实施;区青山局组织编制本地区《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恢复和治理。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护金缴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促进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
3、充分发挥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禁牧及封山育林、公路破坏山体生态治理、铁路破坏山体治理及墓地坟地生态治理、水利设施毁坏山体生态治理、城市山体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并定期向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区政府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青山工程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本地区青山工程治理重点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好墓地、坟地治理规划,对于墓地手续齐全的要加大植树复绿力度,对乱埋滥葬的要进行清理整治;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辽财经〔2007〕98号文件要求,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财政管理与监督,负责本级青山工程专项资金、环保部门要牵头协调林业、国土、水务等部门联合开展矿山环境评价工作,同时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对破坏林地案件要速查、快判。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建、交通、农业、水务、安监、动检、工商等部门要完成好本部门青山工程任务;林业部门要承担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指导、监督青山保护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青山杯”竞赛活动,并将“青山杯”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区域经济发展及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区青山保护局每年将青山工程任务指标及评价考核办法,向区青山保护领导小组汇报,并经“青山杯”竞赛的任务分配给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办事处。
(四)建立青山工程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提供启动青山工程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氛围,解决所需资金,制定相关政策。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成立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青山保护管理局,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监督和参与青山保护工程。区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处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批准林地内重大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等)可随时开会,研究听取青山保护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下一个阶段工作任务。
六、平山区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庆伟 区 长
副组长:高 飞 副区长
成 员:张 俭 桥头办事处副主任
李 晴 北台办事处主任
李 军 千金办事处主任
金天华 区林业局局长
张恩华 区编委办主任
王 震 区发改局局长
杨春彦 区经信局局长
张 胜 区民政局局长
王 健 区财政局局长
张 劲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洪 区环保局局长
郑 义 区城建局局长
王学义 区农发局局长
付景春 区水利局局长
王春博 区交通局副局长
刘 放 区动监局局长
马忠仁 区安监局局长
孔嘉彬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苏海涛 平山法院副院长
孟凡强 平山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 富 平山工商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金天华同志兼任。
主题词:林业 青山工程△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共印30份)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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