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机关推广普通话及规范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机关推广普通话
及规范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
桥头镇、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辽宁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进一步树立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促进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现将《平山区机关推广普通话及规范用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平山区机关推广普通话及规范用字
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辽教发[2005]12号)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党政机关应把普通话做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共用语、交际用语,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国家公务员在大会报告、会议发言、接待来宾、对外联络、接受采访等公务活动中一律使用普通话。
二、各单位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语言文字机构的配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等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公务员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三、各单位、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普通话培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普通话培训。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在完成普通话培训后,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可以按程序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等级不做硬性要求,但鼓励其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人事部门要把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的参考条件。
五、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六、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在公文起草和公文写作中用字规范,杜绝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七、各机关(单位)的各种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八、各机关(单位)的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九、各机关(单位)对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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