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6]4号--平山区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平政办发[2006]4号
平山区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平山区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的刻制、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为加强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管理的公章包括区政府及镇、区属各部门、各办事处印章。
第三条 公章分别由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区政府印章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刻发,区长印章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区政府提出刻章申请,经区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由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起用并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单位)办公室,未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单位)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政府印章管理,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各部门(单位)印章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印章的使用应根据区长有关指示,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以政府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政府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政府印章。区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政府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政府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区长印章的,经区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等),需盖政府及区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政府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行政公章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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