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市)直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37号)之规定,并按照本溪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本司发〔2026〕7号)的要求,主要针对不公平对待企业,制定时间较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重大修改或者已经被废止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相适应等方面的内容,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特此决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附件1: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 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平政办发〔2011〕39号 | 平山区 民政局 | 关于印发《关于认定在城区社区居委会连续工作10至19年离岗后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收入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年9月22日 |
附件2: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 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平政规〔2024〕 1号 | 平山区 发展和改革局 | 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年3月11日 |
2 | 平政规〔2024〕 2号 | 平山区 发展和改革局 | 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年3月11日 |
附件3: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 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平政办发〔2019〕 9号 | 平山区 民政局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9年5月20日 |
